財稅〔2018〕120號
各省、自治區、直(zhi)轄(xia)市(shi)、計(ji)劃單(dan)列市(shi)財(cai)政廳(ting)(局(ju))、科技廳(ting)(局(ju))、教(jiao)育廳(ting)(局(ju)),國家稅(shui)務總局(ju)各省、自治區、直(zhi)轄(xia)市(shi)、計(ji)劃單(dan)列市(shi)稅(shui)務局(ju),新疆生產建設兵(bing)團(tuan)財(cai)政局(ju)、科技局(ju)、教(jiao)育局(ju):
為進一步鼓勵創業創新(xin),現就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xue)科技園、眾創空(kong)間有(you)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本通知所(suo)稱孵化(hua)服務(wu)是指為(wei)在孵對象提供(gong)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lin)、研(yan)發和(he)技術(shu)、信息(xi)技術(shu)、鑒證咨詢服務(wu)。
二、國家(jia)級、省級科(ke)技企業孵化(hua)器、大學科(ke)技園和國家(jia)備案眾(zhong)創空間應(ying)當單(dan)獨核算(suan)孵化(hua)服務收入。
三(san)、國(guo)家(jia)級科(ke)技(ji)企業孵化(hua)器、大(da)學科(ke)技(ji)園(yuan)和國(guo)家(jia)備(bei)案眾(zhong)創空(kong)間認定和管(guan)理辦(ban)法由國(guo)務(wu)院科(ke)技(ji)、教(jiao)育(yu)部門另行發(fa)布(bu);省級科(ke)技(ji)企業孵化(hua)器、大(da)學科(ke)技(ji)園(yuan)認定和管(guan)理辦(ban)法由省級科(ke)技(ji)、教(jiao)育(yu)部門另行發(fa)布(bu)。
本通知所稱在孵(fu)對(dui)象是指符(fu)合前款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fu)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ren)。
四、國家(jia)級、省(sheng)級科技企業孵化(hua)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jia)備(bei)案眾創空間應按規定申(shen)報享受免(mian)稅政策(ce),并將房(fang)產土地權屬(shu)資料(liao)、房(fang)產原值資料(liao)、房(fang)產土地租賃合同、孵化(hua)協(xie)議等(deng)留存備(bei)查,稅務(wu)部(bu)門依法加強后續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科(ke)技(ji)(ji)、教(jiao)育(yu)和稅(shui)務部門(men)應建立信息共(gong)享(xiang)機制(zhi),及時共(gong)享(xiang)國家級(ji)、省級(ji)科(ke)技(ji)(ji)企業孵化器、大學(xue)科(ke)技(ji)(ji)園和國家備(bei)案眾創(chuang)空間相關信息,加強協(xie)調配合,保障優惠(hui)政策(ce)落實到位(wei)。
財政部(bu) 稅(shui)務(wu)總局(ju) 科技(ji)部(bu) 教育部(bu)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