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8〕120號
各省、自治(zhi)區(qu)、直(zhi)(zhi)轄(xia)市(shi)、計(ji)劃單列(lie)(lie)市(shi)財政(zheng)廳(局(ju))、科技廳(局(ju))、教育廳(局(ju)),國(guo)家(jia)稅(shui)務(wu)總局(ju)各省、自治(zhi)區(qu)、直(zhi)(zhi)轄(xia)市(shi)、計(ji)劃單列(lie)(lie)市(shi)稅(shui)務(wu)局(ju),新疆生產(chan)建設兵團財政(zheng)局(ju)、科技局(ju)、教育局(ju):
為進一步鼓勵創(chuang)業創(chuang)新,現就(jiu)科(ke)(ke)技企(qi)業孵化器、大學科(ke)(ke)技園、眾創(chuang)空間有關稅收政策(ce)通知(zhi)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本通知所稱(cheng)孵(fu)化(hua)服(fu)務是指為在(zai)孵(fu)對(dui)象(xiang)提供(gong)的經紀代(dai)理、經營租賃(lin)、研發和(he)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xun)服(fu)務。
二(er)、國(guo)家級、省(sheng)級科(ke)(ke)技企業孵(fu)化器(qi)、大(da)學(xue)科(ke)(ke)技園(yuan)和國(guo)家備案眾創空間應當單獨核算孵(fu)化服務收(shou)入。
三、國(guo)家級科(ke)技(ji)企業孵化器、大學(xue)(xue)科(ke)技(ji)園(yuan)和國(guo)家備(bei)案眾(zhong)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由(you)(you)國(guo)務院(yuan)科(ke)技(ji)、教育部(bu)門(men)另行發(fa)布(bu);省級科(ke)技(ji)企業孵化器、大學(xue)(xue)科(ke)技(ji)園(yuan)認定和管理辦法由(you)(you)省級科(ke)技(ji)、教育部(bu)門(men)另行發(fa)布(bu)。
本通知所(suo)稱(cheng)在孵對象是(shi)指符合(he)前(qian)款(kuan)認定和管理辦法(fa)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tuan)隊和個人(ren)。
四、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ye)孵(fu)化器、大學(xue)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kong)間應按規定(ding)申報享(xiang)受免稅(shui)政策,并將房(fang)產(chan)土地(di)權(quan)屬資(zi)料(liao)、房(fang)產(chan)原(yuan)值資(zi)料(liao)、房(fang)產(chan)土地(di)租賃(lin)合同、孵(fu)化協議等留(liu)存備查,稅(shui)務部門依(yi)法加強后續管理。
2018年12月31日以前認定的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認定的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認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五、科(ke)技、教(jiao)育和稅(shui)務部門(men)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共享國家級(ji)、省級(ji)科(ke)技企(qi)業孵化器、大(da)學科(ke)技園和國家備案(an)眾創空間相關信息,加強(qiang)協調配合,保障優惠政策落(luo)實到位(wei)。
財(cai)政(zheng)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
2018年11月1日